原告王*与被告一吉林工商**,被告二长春市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一吉林工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单**、被告二长春市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616.12元(2461.75元/月×3.5倍);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待通知金2461.75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20元(自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4、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6580元(1880元×3.5个月);5、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1200元(300元/月×4个月);6、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法定假日加班工资:11204.82元(113.18元/日×33天×3倍);7、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本文书还有4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