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以被告龚**尚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7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货款247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