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屏幕录制视频,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原告借款32000元未返还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故借款利息本院支持1591.34元(计算方式详见利息计算清单)被告莫**以32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7%向原告徐**支付自2022年1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期间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律师费用的承担方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本文书还有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