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8年10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上诉人甘肃沙磊******因与被上诉人李**、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22)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01月0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对于张**向李**出具的尚欠42166元劳务费的工资证明的证明效力进行了认定,但该证明张**的落款时间写为2021年1月19日,而记载的务工时间是2021年7月27日至2022年1月18日,务工时间晚于出具证明的落款时间,应进一步审查该问题。另外,注意李**主张劳务费的期间,审查其具体劳务时间,张**出具的工资证明记载的工作时间至2022年1月18日,李**陈述其于2022年1...(本文书还有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