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符**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大**********(以下简称牙炮村委会)、原审第三人袁**、东方市大**********(以下简称戈枕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黄**,牙炮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裴**,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符**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牙炮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牙炮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涉案“田白头”、“田甲”400余亩争议地,历来属戈枕村集体土地,牙炮村委会与袁**从未使用过涉案争议地符**自上世纪90年代在“田白头”开垦荒地17.82亩种植甘蔗、香蕉等农作物2005年3月2日,戈枕村农户符忠球、符**、符**(符**)、符**(符**丈夫)分别将位于“田白头”、“田甲”甘蔗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本文书还有4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