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辩称,黄**应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管理过失责任。因黄**在下班途中造成的程**受伤超出其职权范围,请求法院改判长兴矿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对长兴矿业公司上诉状中的第二、三点上诉理由,答辩人认为不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改判黄**承担侵权责任,长兴矿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黄**辩称,一、本案为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本案中答辩人与长兴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在劳动时间、劳动场所、因履行劳动职责而致程**损害,符合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的案由规定,承担责任主体应为用人单位。2.答辩人黄**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本案中黄**挪动车辆的行为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在执行职务的工作场所,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长兴矿业公司的利益而为,故黄**挪动车辆的行为是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因该行为而造成的对程**的损害应依民法典由长兴矿业公司在侵权责任过错范围内承担替代责任。二、长兴矿业公司本身存在重大过错。1.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长兴矿业公司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的工作环境及工作秩序,可程**占用道路的行为无管理人员及时阻止和疏通,致使黄**在经过程**允许的情形下挪动车辆并致本案纠纷的发生。长兴矿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2.根据现有证据显示,黄**挪动车辆的行为无故意及重大过失,故即使长兴矿业公司承担责任后也不能向黄**追偿。三、程**自身行为存在重大过错。1.占道行为存在过错,其占道盖篷布影响了长兴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2.程**作为专职司*,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就此点而言就是让汽车钥匙留在车上,脱离自己的掌...(本文书还有6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