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某某********与被告国网塞利斯(成*)某某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被告国网塞利斯(成*)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第三人内蒙古某*********法定代表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技术服务费154000元及利息17305元(利息计算:2020年11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的赔偿损失6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6日被告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由原告完成与第三人的设计合同签订及电业局审图的商务工作,以被告名义签约...(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