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绍兴精安********(以下简称精安公司)、原审第三人孟**、蒋**、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被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蒋**、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杨**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王**与杨**之间系股权转让关系错误双方之间未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股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杨**无权要求王**支付股权转让款1.2022年3月4日的通知上未有杨**的签名,通知虽载明精安公司的100%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王**,杨**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王**,股权转让款为20万元,同时该通知注明退出股东应于2022年3月9日下午7时30分到皋埠办公室地方领取退出股本,如不...(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