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以下简称“新会区人社局”)不履行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受理职责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7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新会区人社局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新人社工不受字〔2022〕a11-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新会区人社局对于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予以受理的重新处理决定;3.本案一、二审费用由新会区人社局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徐**申请工伤认定具体期间是否超过一年的计算方式存在错误,徐**提出工伤认定时间未超出法律规定的1年时限2017年7月12日,徐**在江门市新会区工作期间受伤入院治疗2018年11月29日,徐**向新会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新会区人社局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复函》“如徐**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