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华屹********诉被告潘**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42304元,并承担利息损失4442.73元(暂从2019年8月7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7日,之后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并于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广东客户谢*良货款62304元已收到,货款未交付到厂里。7月1日12141元、7月7日15949元、7月16日3266元、7月25日309...(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