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曾**、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曾**、平安衡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赔偿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96335元;2.判令平安衡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曹**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年9月16日,曹**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变更为判令曾**赔偿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26859.77元。
被告曾**辩称:对曹**的伤残等级有异议。
被告平安衡阳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了15.8万元及0.2万元鉴定费,曹**的各项损失过高,...(本文书还有3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