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尹**与被告贵州省凯**************(以下简称“曾辉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辉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贵州省凯**************向原告吴**、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098元;(2016年12月31日至2019年6月11日=893天,382928元×万分之0.5×893天)2、依法判令被告贵州省凯**************向原告吴**、尹**支付暂计算从2017年12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违约金10722元,2021年11月1日至实际交付的违约金以382928元为基...(本文书还有2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