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民***********(以下简称民商服务中心)与被告武汉沃源********(以下简称沃源公司)、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商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沃源公司、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商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1,882,877.02元;2、二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3、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民商服务中心为武汉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的管理人,被告沃源公司是武汉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会员,原告民商服务中心以互助合作基金的财产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为被告沃源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2014年6月30日,被告沃源公司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被告沃源公司向民生银...(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