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3)琼9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3)琼90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符*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符*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及林*提交的证据,符*所施工的工程,多处存在质量问题。且《儋州市王*中学标准化附属项目工程结算单》清楚载明,工程保修金为总工程款的5%。保修期间,工程如存在质量问题,符*应进行维修,但符*至今尚未进行任何修复,故其诉请林*支付余下的5%工程款,缺乏依据。
符*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项目于2019年8月26日验收合格后移交,同日...(本文书还有1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