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女,1967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上诉人济宁**********因与被上诉人汶上县人*********、原审第三人刘**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23)鲁083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刘**在原告济宁**木业有限公司处工作,2022年1月4日15时许,刘**在单位车间工作操作电锯时,左手环指不慎被电锯轮盘锯伤。经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开放性指骨骨折(左**、关**);多发血管神经肌腱断裂(左**);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左**)。第三人刘**于2022年7月4日向被告汶上县人*********提出关于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汶上县人*********受理后,于2022年7月7日向原告济宁**木业有限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汶人社工伤举(2022)046号)。原告济宁**木业有限公司举证后,被告汶上县人********...(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