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上诉人黄**、被上诉人湖北三丰**********、青海柴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4)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的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内容;2.改判被上诉人黄**、被上诉人湖北三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黄*履约保证金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3.改判被上诉人湖北三丰**********连带给付剩余工程款7874208.09元及利息(以7874208.09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4.改判被上诉人青海柴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不予支持湖北三丰**********支付工程款,该认定违背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且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文书还有21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