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海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农商行申请贷款5000000元,并与之签订了借款合同,且于翌日与农商行签订了借据。双方约定,贷款用途为购买化肥,贷款期限为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9.5%,逾期利率为合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即14.25%。天正公司为案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18年7月18日与农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了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农商行于2018年7月19日将案涉贷款支付至金海公司账户。现农商行称金海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返还农商行借款本金2992891.85元,尚欠借款本金2007108.15,利息支付至2019...(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