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新铭*********(以下简称新铭源公司)与被告赵**、杨*鸿渊**********(以下简称鸿渊劳务公司)、第三人福建省昊*********(以下简称昊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铭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黄**,被告赵**,被告鸿渊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第三人昊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铭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和被告鸿渊劳务公司因承包工程所欠货款导致原告被诉受到的损失1950695元(暂定),由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第三人在欠付被告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9年8月9日与第三人昊立公司签订过了《杨*示范区xx城际空间站b地块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和《杨*示范区城际空间站b地块模板、脚手架劳务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书》由原告负责对“杨*示范区xx城际空间站b地块2、3、5、8、9、10#楼、商业s1及地库”工程项目进行施工。2019年11日8日,被告赵**申请加入原告,与原告签订了《工程劳务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由被告赵**承包杨*示范区xx城空间站b地块工程劳务项目施工工程,并于合同签订当日,被告赵**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质量,工程保修,租赁,赊欠物资、设备、经济往来,债权债务概由我(被告赵**)负责承担清偿,自负盈亏,对内对外独立承担经济,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被告赵**在承包施工过程中,经与原告和第三人协商要求独立承包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在三方达成一致后,被告赵**2020年8月12日以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了“杨*鸿渊建筑芳务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8月20日以该公司名义与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三方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退出施工项目、原告承诺在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由原告自行清偿,同时被告鸿渊劳务公司承诺自愿对原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在承包施工过程...(本文书还有7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