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毛**、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毛**,被告人保余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毛**、人保余姚中心支公司赔偿杨**以下所列项目及金额,其中人保余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仍不足部分由毛**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32414.13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8228元、误工费3345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6028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残疾器具费970元、鉴定费335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1300元,扣除毛**已垫付3000元,尚需赔偿24...(本文书还有2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