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秦***********(以下简称秦*园林公司)诉被告西安荣华**********(以下简称荣华原乡公司)、被告西安荣华************(以下简称荣华现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荣华原乡公司、荣华现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914901元;2、判令被告以工程款1914901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1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截止起诉之日暂计56466元);以上二项暂计1971367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西安荣华************签订《室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月5日...(本文书还有3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