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省煤***********(以下简称嘉禾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及原审第三人嘉禾县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禾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廖**,被上诉人李**、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原审第三人嘉禾县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刘**到庭接受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禾矿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嘉禾矿业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定性错误,本案应为消除危险纠纷,李**、李**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影响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应立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嘉禾矿业公司为防止危险发生,...(本文书还有3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