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4.2%支付利息);(起诉前利息为223,793.7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0年8月初,被告以工程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借款月利息1.5%。2010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拖。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不违反法...(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