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被告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并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由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而且年龄大了,无力耕种位于××镇××村××组的自家土地,在董某2、董某1的见证下,于2019年3月13日与被告邢*签订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其中水浇地6亩,每年承包费200元,5片山坡地共20亩,由被告代为管理,合同日期从2019年-2032年,并约定被告一次性付清土地承包费,但被告只付给原告土地承包费11000元,剩余部分的土地承包费一直没付清,经双方多次协商一直未能解决。在被告管理期间,被告将原告的一段杏树地、一段山坡地5亩转包给邢甲(邢*的大哥),大约由一百八十多棵杏树被邢甲砍伐,一直也没向原告告知及给予补偿。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撤销原被告之...(本文书还有4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