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斯**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法定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出借10,000元,被告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甚至拒接原告电话。2022年6月17日,原告妻子在林芝市巴宜区偶遇被告,被告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22年7月17日前还清借款10,000元,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还款,支付借款至还款的法定利息。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
被告刘**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原告斯**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刘**出借10,000元,被告刘**承...(本文书还有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