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诉被告一汽大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代理人张**、王*,被告一汽大众******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车架号为×××的速腾车车辆所有权人,被告为大众速腾车辆生产者。2014年4月14日,原告购买了被告生产的型号为大众牌fv7166faagg,发动机号为m61539的速腾轿车一辆。原告购车后,全国有很多的速腾车主的车辆后悬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形、曝漆、裂纹、断裂现象。被告针对此情况于2014年10月17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563605辆一汽大众新速腾,但该召回公告确定的召回方案并不能解决速腾车后悬架断裂的问题。原告购买的被告生产的速腾车具有严重安全隐患,危*原告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被告有义务消除原告所购车辆后悬架存在断裂风险的缺陷。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将原告所购速腾车辆的耦合杆式后悬架更换为独立悬架(四拉杆后桥)。
被告辩称一、原告购买的速腾车没有发...(本文书还有4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