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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内0430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1
  •  
  • 【案例概要】

    冯**辩称,对事故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冯**驾驶的车辆已经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额能足够赔付原告的损失,所以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财险廊坊分公司辩称,被告冯**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被保险人是廊坊市鸿通益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案事故多人受伤及一人死亡,应保留交强险的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主要责任70%比例计算,涉及原告诉讼请求部分因冯**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立案并取保候审,依据相关规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故本案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我公司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作为权利人高*系未成年人,按十年的标准进行计算,我公司系保险人,在本案中是为冯**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本文书还有26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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