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因与被上诉人常**及原审被告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5)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上诉人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及原审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5)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中国某有**********少承担3600元的赔偿责任;2、本案上诉费用由常**承担。事实与理由:常**的辅助器具是属于康复费用支出,应计算在死亡伤残项下,一审法院把辅助器具计算在医疗费项下,显然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某有**********不应该承担其赔偿损失。
常**辩称,中国某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上诉。常**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主治医生根据常**肋骨骨折达10多根的伤情事实,建议常**购买医疗支具用于固...(本文书还有4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