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星波********(以下简称“星波酒店”)、原审第三人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杨**无需向星波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23400元;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星波酒店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杨**在本案存在严重过错是错误的。由于星波酒店没有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混乱,在公司业务往来中,星波酒店的财务工作和用款审批流程都是通过qq进行。杨**按“汪**”通过qq发出的指示向他人转款,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恶意损害星波酒店利益的行为,杨**对案涉网络诈骗造成星波酒店的损失主观上仅有过失。星波酒店法定代表人汪**作为公司日常工作过管理群“广西星波管理群”的群主和唯一管理人,疏于管理使诈骗分子能进入该群是导致星波酒店...(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