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张**、武汉兴百*******(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兴百宏劳务公司”)、广东省基*********(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基础工程公司”)、广*盛况********(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盛况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陈**,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兴百宏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基础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况劳务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兴百宏劳务公司、基础工程公司依法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1203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盛况劳务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四被告承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1231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基础工程公司系广*市增城区仙村镇的“仙村镇仙村大道上跨广*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仙村联络线立交桥及延长线道路工程(不含跨铁路部分)”项目(以下简称“仙村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方,后基础工程公司将仙村项目工程分包给盛况劳务公司,但是仙村项目工...(本文书还有5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