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与被告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因未能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向被告吉*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于2023年2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告期届满后,本院于2023年4月6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10000元,以上合计4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年利率)从2022年6月27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吉*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原告涂*的朋友带着被告吉**原告涂*在银川市××区经营的烟酒商店与原告涂*相...(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