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9)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应支付给绍兴柯桥瑞诗泽植绒有限公司加工费12.9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于2019年12月**日生效。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从李**处扣划银行存款3.001955万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2.455005万元。经查,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实际工资收入至少6.5万余元;被告人李**在判决生效后,未向人民法院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以及实际使用的他人名下支付宝账户累计支出12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生活开支等,未履行前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李**处扣押vivo手机1只。被告人李**曾因本案涉案事实被公安...(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