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高*、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中卫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被告高*、平安财险中卫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原告张*赔偿各项损失67433.84元,其中:(1)医药费:2494.8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8天×100元/天);(3)误工费:21000元(120天×175元/天);(4)护理费:34470元(90天×383元/天);(5)营养费:6000元(60天×100元/天);(6)交通费:791元;(7)残疾辅助器具费:278元;(8)
鉴定费:1600元;2.请求被告中国平安**********************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1日14时45分,案外人张**驾驶二轮电动车捎乘原告张*沿文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街中卫一小门前路段...(本文书还有4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