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199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上诉人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宜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财保宜昌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护理费。(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为7316.05元)。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金**的护理期限为206天,其中住院期间116天(该期间护理费17500元黄*已支付),出院后90天。而根据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评定金**护理期为146天,故护理费应当计算为17500元+(146天-116天)×44506元/年÷365天=21158.03元。一审判决多计算6...(本文书还有3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