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被告代*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欠款342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4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代*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2年12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需要,要求原告出面向银行贷款,再出借给被告的方式向原告借款。被告于同日出具原告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全部转账...(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