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伍**不同意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某某公司称“配件、维费费评估价格高于行业维修实际情况,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实际”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广东某乙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价格评估资质,而且是经过法院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评定所依据的检材也经过法庭进行质证,评估机构和各方亦到现场进行勘查,委托鉴定程序合法,评估的价格客观、合理、公*,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内容客观、真实,应依法认定其为合法有效的、客观公正的鉴定,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书正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承担评估费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