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房**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218,596.85元,包括:医疗费:3,328.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12天=1,440元、营养费60元×60天=3,600元、误工费234.24元×162天=39,404.88元、护理费243.24元×90天=21,891.6元、残疾赔偿金34,838元×20年×20%=139,352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博乐市青得里镇前进二队拆迁房屋时,从房顶摔下受伤,被送进第五师人民医院...(本文书还有3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