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国和建设******(以下简称国和公司)、第三人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以为查明案件事实为由,申请追加金*为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国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第三人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国和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2,14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国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阳谷县农业农村局是“2020年阳谷县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道路及桥涵等)”的建设方,王*借用国和公司的资质中标后,投入了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等进行了具体施工,王*是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项目位于阳谷县安乐镇,现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阳谷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扣留了157,907.48元作为工程质保金,该质保金到期后阳谷县农业农村局支付给国和公司,国和公司应将该款项支付给王*,但是国和公司仅支付了75,767.48元,...(本文书还有1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