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华*因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市公***********(以下简称花木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华*系居住于本市浦东新区的居民,因认为某公园广场上长期有跳广场舞人群发出噪音影响其生活,华*自2021年12月起即向花木派出所信访,要求花木派出所对该处噪音扰民问题进行处理。因觉收效甚微,华*多次多渠道进行投诉。花木派出所接到华*的报警和信访后,出警对该广场上娱乐的人群进行劝阻,经民警劝阻后,跳舞人群均表示会调低音量,减少噪音对居民的干扰。华*认为花木派出所未能实质解决该地区的噪音扰民问题,于2023年4月向花木派出所递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花木派出所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职责。华*认为...(本文书还有2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