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1,9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经他人介绍认识,后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相处过程中,被告自2020年11月28日开始,多次找被告借钱,至2022年6月,共计借款291,960元,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为此闹到派出所。2022年6月24日,被告在派出所内,在工作人员杨*的见证下,出具一张借条,承认向原告借款274,600元,并承诺在2022年8月1日还清。可是到了2022年8月1日被告一分也没有归还。经多次催促无果,特诉至法院,还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未作答辩。
汪**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借条》,证明...(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