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加工厂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赵**和赵*芳的兄弟关系,不代表取证地点是某某加工厂,取证拍照时是某某塑料厂。
某甲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对民权县**乡**村村委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赵*芳和赵**虽共用一块场地,但二人均有营业执照系各自经营,不能证明某某加工厂购买该被诉侵权产品。2、对民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出具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且被诉侵权产品确实是某某塑料厂在使用,该工作人员不清楚被诉侵权产品具体由谁使用。3、赵*芳和赵**虽为亲兄弟关系,但各自经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某甲公司的。
某乙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1、某某塑料厂与某某加工厂的负责人是亲兄弟关系,但是赵**以往的陈述中,其曾称不认识某某塑料...(本文书还有2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