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达斯福瑞公司主张与宝纳瑞公司及宝纳瑞第六分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根据达斯福瑞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成立买卖合同的合意,涉案空气净化设备的订单、安装等情况并不必然依据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现宝纳瑞公司及宝纳瑞第六分公司在本院首次...(本文书还有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