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与被告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人寿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宫**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53057.26元;2、要求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宫**承担赔偿责任;3、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误工费16110.00元、增加护理费5370.00元、增加鉴定费1800.00元、营养费变更为6000.00元,总计70337.26元,增加了1728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本文书还有3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