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市瑞********(以下简称瑞光公司)、洪*、殷**、吕**、河南时代******(以下简称时代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程序违法,在冒名登记为股东的纠纷中,笔迹鉴定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工商档案资料中签名的真伪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在大前提的事实都不明时,基于该前提下的其他内容都无法确定真伪,通过笔迹鉴定可准确甄别股东身份的真实性,为法院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帮助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错误地将冒名者认定为合法股东。二、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郭**其并非时代公司的发起人,也并非时代公司股东,不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1.郭**基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对应承担的股东责任有合理预期,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原则,本案...(本文书还有20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