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8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上诉人阮**因与被上诉人王**、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阮**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租赁合同付**系合同相对人,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与付**的谈话录音证明付**和胡**是合伙,付**明确认可欠上诉人租金及部分租赁物未归还。
被上诉人付**辩称,上诉人阮**与被上诉人付**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付**是与刘*文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仅对剩余的胡**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上诉人阮**2013年8月份向案外人胡**提供租赁建材,后因胡**资金链断裂,胡**失联了,案外人刘*文将剩余的工程给了付**。
被上诉人王*...(本文书还有3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