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能*****(以下简称某能源公司)与被告额济纳旗*********(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矿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48313.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货款448313.6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年利率3.65%×1.5倍=年利率5.475%),自2022年12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wjny-my-cg-2022-057的《硅石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额济纳旗东腾硅石矿30000吨,单价:320元/吨,合同总...(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