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lpr四倍标准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7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通过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借款期限一年。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童**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何**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文书还有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