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兰浩特*********(以下简称乌市达盛昌钢材经销处)诉被告国网内蒙***************(以下国网兴安供电公司)、中国能源***************(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广东电力工程局)、安徽拓欧********(以下简称安徽拓欧公司)、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市达盛昌钢材经销处经营者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被告国网兴安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能源广东电力工程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拓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市达盛昌钢材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和材料欠款合计118403.00元,其中劳务费112060.00元、材料款6343.00元;2.要求四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本文书还有3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