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5845.75元,截至2023年11月10日加价款1208507.89元,合计1964353.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1月11日起至钢材款付清之日止,以欠款吨位173.335吨为基数乘以3元即每日520.01元的加价款;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西宁万科城时代都会项目2#地块工程供应钢材,暂定数量7300吨,合同金额暂定30000000元,最终以双方结算为准。合同中对钢材的规格、品牌、质量等内容作出约定。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钢材单价价格由基础价、吊运费、加价款构成,基础价按提货当天我的钢铁网上公布的西宁市场对应厂家规格对应信息价为准,送(提)货当天的单价按基础价,结算单价按当月20日对账,次月25日100%付款按基础价每吨钢材加价100元,此单价含运吊费;若在次月25日不能付清该批次货款,被告应从次日开始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钢材加价款每...(本文书还有5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