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卜**、张**与被告楚雄市华***********(以下简称华丽包装公司),第三人张**、陈**、尹*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原告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周*,被告华丽包装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陈**,第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第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第三人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卜**、张**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楚雄市华***********关于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张**、谢**、陈**、崔**、尹*共同出资于2001年11月22日设立了楚雄市华***********,持股比例分别为张**45%、张**20%、谢**10%、陈**10%、崔**10%、尹*5%,公司现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实缴资本为5000000元。公司成立后原告崔**一直从事其他工作;2011年2月13日原告张**因身体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一职,此后就退休在家;公司股东谢**因故逝世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卜**在近年继承了其股东资格,因此三原告均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2021年2月21日,公司的工作人员以短信的形式向三原告分别发送了如下内容:“公司定于2021年2月23日下午14:30在华丽公司**楼会议室召开股东扩大会议,请各股东按时参会,收到回复”。原告收到短信后如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时,股东张**提出,要求所有参会的股东需先对会议进行签到,随即强迫各股东在早已制作好的《楚雄市华***********关于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且过程中不允许三原告翻阅,并称在签字后将会提交给三原告每人一份。股东会决...(本文书还有7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