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海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青海东宸*********(以下简称东宸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青海省水********(以下简称青海水文中心)、青海省德************(以下简称青海水文分中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邮政银行海西支行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第二百零七条已修正为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是否应当办理房屋产权证问题,原判决认定错误。...(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